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07
案件名称:北京军军都悦商贸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军军都悦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217543-x
法定代表人:刘正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依举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2号院4号楼首层3门的你单位进行检查,在面包货架上发现豆沙卷面包(120克/袋)1袋,销售价格为3.5元,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你单位从北京花乡新兴食品加工厂购入豆沙卷面包(规格净含量120克/袋),进货价格每袋2.00元。经与你核实,举报内容属实,举报人从你单位购买的牛肉肉松面包(130克/袋),进货价格每袋3.00元,销售价格每袋5.00元。在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豆沙卷面包1袋,因未售出,获利0元;已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牛肉肉松面包共1袋,货值金额5.00元,获利2.00元。你单位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来源合法,货值金额共计8.50元,所获得利润共计2.00元,应你单位要求,其所缴税款未计入本案考量的因素,违法所得共计2.00元。你单位虽然建立了进货台账,但是没有如实记录。你单位主动申请对违法经营的食品进行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