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60005号
案件名称:洪双勇(北京吉利隆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洪双勇(北京吉利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洪双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枣花蜂蜜(商标:伟元多,规格:500克/瓶,生产厂家:山东悦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1/08)抽样检验,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编号为 “GZAIZXOA80841823”的《检测报告》, 检测结果为:“该样品经检测,葡萄糖和果糖不符合GB14963-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15年6月1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上述批次枣花蜂蜜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于2015年4月13日从北京新悦副食调料配送中心购入枣花蜂蜜7瓶,进货价格每瓶15元。当事人于2015年6月11日前将该批次全部售出,枣花蜂蜜销售价格为18.5元/瓶。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枣花蜂蜜的货值金额为129.5元,获违法所得2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43号令) 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43号令)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