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062号
案件名称:郑平(北京市石景山区平平食品商亭)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郑平(北京市石景山区平平食品商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郑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会同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郑平销售的由庆阳市维斯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称商标为“维斯特”,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26日,保质期为12个月,规格为158克/袋的蜜饯(甘草杏)进行抽样检测。2014年5月29日,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依据GB/T5009.34-2003 视频中亚硫酸盐的测定;判定依据: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测,上述食品中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4-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