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290055号
案件名称:常顺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案
当事人名称:常顺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0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任北(行政执法证号:57040127)、张海玲(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环岛西南侧清河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一厅东房31号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了其经营的标称天津市蓟县金凤屠宰场的牛肉,于当日送达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5年8月20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GL15081002-01)水分检测结果为79.6%,国家标准为≤77%,抽检的牛肉水分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394-2001,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被抽检的牛肉是常顺林于2015年8月10日从丰台岳各庄市场购进的,采购牛肉共计45公斤用于销售,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至立案时已全部销售。常顺林自述不合格牛肉进货价格每公斤49元,销售价格每公斤50元,销售期间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45元,货值金额2250元。加工牛肉工具用途广泛,没有专用工具,故无没收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