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70038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北坞嘉园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北坞嘉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954265-6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季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坞嘉园A地块配套公建B地上二层的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北坞嘉园店进行检查,在你单位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5袋便宜坊焖炉包装烤鸭(原味)(1千克/袋),生产商是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保质期90天;8袋便宜坊焖炉包装烤鸭(五香)(1千克/袋),生产商是北京便宜坊烤鸭集团有限公司,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3日,保质期90天。截止到2015年4月15日检查时,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上述两种食品的进货价均为62元/袋,销售价均为82元/袋,总货值金额为1066元。你单位留有上述两种食品的供货商相关经营资质及进销货记录,你单位从北京顺风飞扬物流中心购进便宜坊焖炉包装烤鸭(原味)、(五香)各10袋,在食品有效期内共销售5袋便宜坊焖炉包装烤鸭(原味)和2袋便宜坊焖炉包装烤鸭(五香),食品过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未销售的商品全部在待售货架上,无库存。摆放过期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食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