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涉嫌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8月1日从北京北京双安鸿运商贸有限公司以5.35元规格/138g袋的价格购进30袋“佳宾”牌规格138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日)的玉带豆,总购进价为160.5元。当事人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以6.9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9月1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佳宾”牌规格138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日)的玉带豆30袋,取得经营额207元。货值金额207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46.5元。当事人于2014年8月1日从北京北京双安鸿运商贸有限公司以4.33元规格/128g袋的价格购进24袋“倘徉”牌规格128g /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日)的香辣味青豌豆,总购进价为103.92元。当事人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以7.9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9月1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倘徉”牌规格128g /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日)的香辣味青豌豆24袋,取得经营额189.6元。货值金额,189.6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85.6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