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27号
案件名称:朱小云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小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云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生产经营的糖烧饼,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检测,铝含量为53.5m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国家GB2760-2014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02-12)。当事人生产该食品的成本价为每个0.8元,销售价每个1元,同批次生产的30个糖烧饼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生产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共计6元。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生产经营的花卷,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铝含量为41.2m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国家GB2760-2014标准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02-11)。当事人生产该食品的成本每个0.4元,销售价每个0.5元,同批次生产的50个花卷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生产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共计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5元,违法所得共计1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