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90030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商业有限公司安宁庄超市超过保质期限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商业有限公司安宁庄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6日14时40分至16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安宁庄东路1号研发中心地下一层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安宁庄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卖场内“稻香村”柜台销售散装元宵,生产厂家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山楂馅元宵,生产日期2015年2月23日,保质期48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生产厂家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巧克力馅元宵,生产日期2015年2月23日,保质期48小时,已超过保质期限;生产厂家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馅元宵,生产日期20150224,保质期2天,已超过保质期限;生产厂家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克力馅元宵,生产日期20150224,保质期2天,已超过保质期限;生产厂家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仁馅元宵,生产日期20150224,保质期2天,已超过保质期限;生产厂家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醇黑芝麻馅元宵,生产日期20150224,保质期2天,已超过保质期限;生产厂家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沙馅元宵,生产日期20150224,保质期2天,已超过保质期限;生产厂家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馅元宵,生产日期20150224,保质期2天,已超过保质期限。上述食品总重量43.5公斤。当场对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经当事人见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元宵予以销毁的先行处理。经调查,当事人自述销售过期食品扣除税款违法所得5.63元。销售过期食品所得16.84元,散装元宵的销售价格为13.80元/斤,检查发现的过期食品43.5公斤货值1200.6元,故过期食品总货值金额1217.44元。当事人自述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故无违法生产经营工具及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