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28号
案件名称:张旭晨(北京市多多佳商亭)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旭晨(北京市多多佳商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晨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生产经营的面制品(糖饼),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02-01)。当事人生产该食品的成本价为每个0.8元,销售价每个1元,同批次生产的30个面制品(糖饼)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生产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共计6元。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生产经营的面制品(大饼),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02-02)。当事人生产该食品的成本每个3.2元,销售价每个4元,同批次生产的10个面制品(大饼)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生产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共计8元。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生产经营的面制品(发面饼),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02-04)。当事人生产该食品的成本每个1.5元,销售价每个2元,同批次生产的15个面制品(发面饼)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生产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共计7.5元。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生产经营的面制品(鸡蛋饼),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70802-05)。当事人生产该食品的成本每个1.2元,销售价每个1.5元,同批次生产的10个面制品(鸡蛋饼)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生产经营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共计3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5元,违法所得共计2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