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监 罚〔2015〕020004 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四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016139715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15日以每公斤50元的价格从北京淼雨佳程商贸中心购进福强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散装牛肉,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牛肉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标称“福强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散装牛肉,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的样品,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9月15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购进标称“福强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的散装牛肉100公斤,进货价每公斤50元,售出价每公斤67.6元,截止2014年9月15日被查获时已售出90公斤,尚未售出的10公斤,在2015年1月23日前也已经售出。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的牛肉货值金额为6760元,违法所得为17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