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61号
案件名称:北京南粤苑宾馆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南粤苑宾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冷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2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号:SP1101061010055325(1-1)。当事人于2015年5月20日,从北京恒旺百业食品经营部以3.5元/个的价格购进5个“志军”吊炉花生(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1日,保质期为10个月),以4.5元/个的价格购进5个冰花杨梅(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保质期为12个月)。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库存,在食品过期后分别以吊炉花生单价12元、冰花杨梅单价15元的价格,各销售出2个,销售金额共54元。至2015年9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停止经营过期食品时,上述两种过期商品均剩余3个未销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活动获违法所得38元,货值金额135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