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08号
案件名称:李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1月30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小区五区4号楼4单元102室,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至2015年1月19日当事人被查获时止,取得食品经营收入5000元,购进食品的成本4500元,非法获利500元。剩余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600元,已做退货处理,当事人总货值金额为6600元。我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京海食药监食责改〔2015〕36000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至立案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总货值金额为6600元,取得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采用现金结账,未做销售记录和建立进销货帐目,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