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监 罚〔2015〕020001 号
案件名称:柴涛(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柴涛百货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柴涛(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柴涛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柴涛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4日以每瓶13元的价格从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标称“三原徐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浩大”牌,规格为360ml/瓶的生产批次为2014.3.11的纯芝麻香油10瓶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每瓶18元。201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上述纯芝麻香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8223-2008的要求,硬脂酸C18:0,亚麻酸C18:3指标不合格,综合判定不合格。至2015年1月7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标称“三原徐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浩大”牌,规格为360ml/瓶的生产批次为2014.3.11的纯芝麻香油3瓶(检测机构用于检测),尚未售出的7瓶已退回供货商。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纯芝麻香油的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