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第270033号
案件名称:高宝旺(北京市海淀区西郊鑫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高宝旺鲜肉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高宝旺(北京市海淀区西郊鑫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高宝旺鲜肉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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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2月12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上述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水分项目检测结果为78.7,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8394-2001,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GL15021303-17)。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2日从天津市九驰肉牛屠宰厂购进牛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No.1137863802,签发日期:2015年1月12日)一头共计360斤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立案时止上述牛肉当事人已全部售出,共计360斤,进货价格每斤22元,销售价格每斤23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360元。货值金额8280元。当事人有用于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刀具1把(无标牌)。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