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820413-8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场所对生产日期为2015年03月01日的丰利缘牌安溪铁观音(150g/袋)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05月05日由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该样品稀土含量为4.0mg/kg,超过了《GB276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4.13茶叶中稀土含量应小于或等于2.0mg/kg的规定,综合判定为该样品不合格。2015年05月11日分别向当事人以及该样品的生产单位发送该样品检测报告,均于2015年05月13日收到检测报告;其中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2015年05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在有效期限内收到生产单位的复检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15年03月01日的丰利缘牌安溪铁观音(150g/袋)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材料,共购进生产日期为2015年03月01日的丰利缘牌安溪铁观音(150g/袋)18袋,进价是12.31元/袋,按照15.38元/袋进行销售;总进价是221.58元,销售总金额为276.87元,营业收入为55.29元。当事人经营非法食品的总货值金额为276.87元,违法所得为55.2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