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30007号
案件名称:潘德忠(北京景京一佳超市)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潘德忠(北京景京一佳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潘德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在你单位购买的玉米面内有小黑虫。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散装玉米面混有小黑虫。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17日从北京市奥顺兴时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袋细玉米面。进货价格为17元,每袋2.5kg。截至检查时,当事人以4元/kg的价格销出3kg,剩余2kg。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1.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