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50号
案件名称:王存洪(北京怀青宏达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存洪(北京怀青宏达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存洪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19日我局在北京怀青宏达超市负责人王存洪陪同下,对北京怀青宏达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随机抽样,所抽样品为兰州嘉年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年华牌168g/袋装九制梅肉,生产日期为20140308。2014年7月25日,我局收到经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31400001906),环乙基氨基硫酸钠含量为10g/kg,依据GB2760-2011的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当天将检验报告送达北京怀青宏达超市,检验结果经王存洪确认,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放弃申请复检及进行陈述申辩。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企业共计从个体经营户王奇子(营业执照 注册号110114601091880)处进货20袋上述产品,并已销售出该产品14袋,抽检3袋,待售3袋,售价3.8元,进货价格2.8元,货值金额共计76元,违法所得17元。未发现有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