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1400号
案件名称:北京圣焱恒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表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圣焱恒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214337-X
法定代表人:李弥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泰百思原味芦荟饮料”(240ml/瓶)、“泰百思蓝莓味芦荟饮料”(240ml/瓶)、“泰百思草莓味芦荟饮料”(240ml/瓶)、“泰百思葡萄味芦荟饮料”(240ml/瓶)、“泰百思樱桃味芦荟饮料”(240ml/瓶)添加了库拉索芦荟凝胶,但未按照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正确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条其他“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经核实当事人2013年7月25日销售“泰百思原味芦荟饮料”(240ml/瓶)、“泰百思蓝莓味芦荟饮料”(240ml/瓶)、“泰百思草莓味芦荟饮料”(240ml/瓶)、“泰百思葡萄味芦荟饮料”(240ml/瓶)、“泰百思樱桃味芦荟饮料”(240ml/瓶)各48瓶,售价是4.2元每瓶,货值金额共计1008元,违法所得576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产品照片、送货单、卫生证书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