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44号
案件名称:陈木生(北京市海淀区东方绿都综合市场东木生食品经营部)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木生(北京市海淀区东方绿都综合市场东木生食品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木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12日从北京市城北回龙观交易市场调料厅C区9通道2、4、6、8、10号的马华彪那里以每包68元的价格购进金豆牌粉丝(散装)2包,每包重量25斤,购进金额为136元;以每包90元价格购进永青牌袋装粉条2包,每包内装25袋、每袋重量1斤,购进金额为180元,销售价格均为每斤5元。我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金豆牌粉丝(散装)和永青牌袋装粉条进行现场抽样,并委托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2015年5月26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0.GL15051807-09, N0.GL15051807-11的不合格样品检测报告2份,当事人经营的永青牌粉条和金豆牌粉丝两个检测样品铝参数(mg/kg)分别为297和386,均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单项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我局于2015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和抽检结果送达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复检的权利和具体形式,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已经将购进的上述永青牌粉条和金豆牌粉丝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数量),经营额共计500元,上述已售出食品的购进成本为316元,取得违法所得184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00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当事人进货采用现金结账无正规票据,也未做销售账目记录 ,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