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监 罚〔2015〕020012 号
案件名称:北京信廉乐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信廉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016568247
法定代表人:李宝山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人员,于2014年11月1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下列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5日从北京金海银滩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购进的“菏泽随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随园”牌,规格为120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年9月14日的酒鬼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 16565-2003的要求,过氧化值项目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共进了5袋,进价是每袋2.8元,售出价格是每袋3.2元,到2014年12月19日共计售出3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