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22号
案件名称:北京八里桥谷兴彬牛羊肉销售部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八里桥谷兴彬牛羊肉销售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600179290
法定代表人:谷兴彬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6日,收到我局食品市场科转来案件线索,显示2015年1月15日,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对你单位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的牛后腿进行了检测。该样品经检验,该样品经检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判断为不合格。该单位销售的牛上脑共购进20斤,进价每斤26.5,合计530元,利润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