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50062号
案件名称:陈宝(北京绥中西甸食品摊)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案
当事人名称:陈宝(北京绥中西甸食品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4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一起,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满城县铜锣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14年9月11日的散装计量称重金海棠果脯、满城县如满果脯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14年11月09日的散装计量称重太平脯果脯进行现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2015年9月1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编号为№国WTS1507399-04、№国WTS1507399-05的检测报告,报告做出当事人经营的满城县铜锣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14年9月11日的散装计量称重金海棠果脯中的二氧化硫的残留量一项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判定当事人销售的满城县铜锣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14年9月11日的散装计量称重金海棠果脯质量不合格;报告做出当事人经营的满城县如满果脯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14年11月09日的散装计量称重太平脯果脯中的二氧化硫的残留量一项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判定当事人销售的满城县如满果脯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14年11月09日的散装计量称重太平脯果脯质量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