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5]24271号
案件名称:北京玲华益达商贸中心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玲华益达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玲
主要违法事实: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十一街坊13号楼1层42号的北京玲华益达商贸中心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