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96号
案件名称:王佃录(北京市顺义佃路百货门市部)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佃录(北京市顺义佃路百货门市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佃录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和《检验报告》(GC1400166413),显示王佃录(北京市顺义佃路百货门市部)经营的“猫耳朵(油炸型膨化食品)”(生产日期:2014年10月8日,规格112克/袋,生产者名称:河北云海食品有限公司)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不符合GB 2760-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0日从北京亿品东方商贸中心购入“112g绿猫耳朵(香甜味)”1件(60袋),进货价为每袋1.3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4年10月23日共抽检12袋备样2袋“112g绿猫耳朵(香甜味)”。当事人于2014年11月5日销售“112g绿猫耳朵(香甜味)”4袋。抽样价格、销售价格为每袋1.5 元。剩余“112g绿猫耳朵(香甜味)”42袋于2014年12月17日全部退给了供货商北京亿品东方商贸中心。该公司销售“112g绿猫耳朵(香甜味)”未纳税。所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