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监 罚〔2015〕020010 号
案件名称:张杰(北京市良乡京乡熟食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杰(北京市良乡京乡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从北京春福硕发食品商行购进标称“长宁县林野食品厂”生产的“长宁”牌,规格为100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年10月17日的泡椒笋尖并销售,共购进60袋,进货价2.00元/袋,售出价2.50/袋。201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2011 04.02.02.03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从北京春福硕发食品商行购进标称“郑州市管城区刘氏食品厂”生产的规格为240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年9月28日的牛排王熟食并销售,共购进30袋,进货价1.50元/袋,售出价2.00/袋。201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DB 41/T515-2007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兴安市场2栋24号的李颜处购进标称“无棣吉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吉超”牌,规格为90克/袋的生产批次为2014年8月23日的红烧海蟹河并销售的,共购进20袋,进货价2.00元/袋,售出价2.20元/袋。201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2011的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截至2015年1月30日上述三个批次的相关食品已全部售出,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三个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54元,违法所得为4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