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270013号
案件名称:易秀英(北京秀英康盛调料销售部)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易秀英(北京秀英康盛调料销售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投诉举报单【市交】S2015010086所述内容,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1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甲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港F3-C-24-27号商户销售的2瓶滨燕牌泡仔姜(净含量1500g/瓶;生产日期2014年11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望都县华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辛村村南)进行抽样检测,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检测报告,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亚硫酸盐(以S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2011。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5日从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69号甲北京锦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港F3-B-043号商户处购进滨燕牌泡仔姜2瓶,进价:35元/瓶,售价:45元/瓶,但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上述商品尚未纳税,货值金额90元,未售出的2瓶滨燕牌泡仔姜于检查当天送检。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供货商资质,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因货架主要用于合法经营建议不予没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