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22
案件名称:彭明山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彭明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6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董婷(证件号:57040161)、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后街20号西厢房间的“北京青山美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售卖鲜橙多等饮料,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4月1日,调查核实,彭明山自2015年2月23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从北京海淀区玉渊潭乡半壁店后街杰昌达商店购进10箱统一绿茶,单价为37.5元/箱,已销售6箱,销售单价为45元/箱;购进10箱统一鲜橙多,单价为50元/箱,已销售5箱,销售单价为63元/箱。上述食品总进货价为870元,已销售总价为585元,获利110元,未缴税。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80元,违法所得为110元,未缴税。摆放以上违法经营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商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以及进销台账记录,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