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第360010号
案件名称:宇志宏(北京缘隆平泰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宇志宏(北京缘隆平泰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宇志宏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10日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北广场C57-59号刘珊珊那里,以每袋3.2元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的金御盛牌缤纷果园香辣花生5袋,销售价格为每袋4元。我局于2015年1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缤纷果园香辣花生进行抽样,2015年1月26日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抽检食品进行检测。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依据GB16565-2003判定标准,当事人销售的金御盛牌缤纷果园香辣花生,检测结果为过氧化值超标,综合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15年2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京海食药监食责改字〔2015〕3600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至2015年2月15日立案时止,当事人所购进的5袋缤纷果园香辣花生已全部售出,共取得经营收入20元,购进食品成本为16元,取得违法所得4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元。当事人进货采用现金结账无正规票据,也未做销售账目记录、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