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30162
案件名称:颜文哲(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颜文哲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颜文哲(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颜文哲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颜文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局餐饮服务监管科移送的有关事项告知单,告知于北京川合会餐饮有限公司抽检的罗汉笋为不合格产品,采购于我所管辖的北京市怀柔区万星农副产品市场内E栋50、51号的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颜文哲商店。罗汉笋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 020-RCSP15120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4年11月5日的罗汉笋为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25日从曲正凯处购进罗汉笋1件,每件20袋,进货价格是4.25元/袋,销售价格是8元/袋,销售额共计8*20=160元。至2015年9月21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16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75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9月21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