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2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龙瑞华欣商贸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龙瑞华欣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2444605
法定代表人:李有仿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201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该单位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丰麟80g鱿鱼丝4袋,销售价格为13.8元,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2日,保质期10个月;龙王600g中老年豆浆粉2袋,销售价格为19.9元,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到2015年3月6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总货值金额为95元。由于该单位销售上述食品时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混合销售,并且未记录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因此无法准确计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摆放以上过期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食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根据该单位提供的供货商资质以及出库记录,涉案产品来源合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