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大成路店涉嫌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大成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8月5日从北京德盛茂业经贸有限公司以8.5元(规格/218克)瓶的价格购进12瓶“乐乐豆”牌规格218克/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1日)的乐乐豆大豆(黑豆),总购进价为102元。当事人在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大成路店以10.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10月1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乐乐豆”牌规格218克/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11日)的乐乐豆大豆(黑豆)12瓶,取得经营额126元。货值金额126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2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