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90076号
案件名称:北京维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维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7018381031
法定代表人:王兴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2月11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之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检查时止,未经许可擅自将公司经营场所由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35号205门迁到北京市通州区如意园4号楼2单元201室开展“维洽”酵素梅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