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50108号
案件名称:李小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小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晶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7月24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到你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无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牛栏山牌牛栏山陈酿白酒。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在你经营场所内发现的119箱(1428瓶)牛栏山牌牛栏山陈酿白酒予以扣押,异地封存。经进一步调查,你于2015年7月中旬由顺义区某批发部购进120箱(1440瓶)牛栏山牌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货价格为80元/箱,销售价格为85元/箱,共进货1次。至2015年7月24日下午被我局执法人员立案查处时止,该批白酒已售出1箱(12瓶),销售款合计85元。经核算,你未经许可从事酒类经营活动,涉嫌违法所得为5元,被我局扣押、异地封存的119箱(1428瓶)牛栏山牌牛栏山陈酿白酒折合金额为10115元,本案涉案白酒货值金额为10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