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41075 号
案件名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十一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十一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581759-2
法定代表人:张乔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7月6日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恒寿堂蜜炼柚子茶”食品,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6日,保质期18个月。这批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6日的“恒寿堂蜜炼柚子茶”食品是当事人于2014年3月20日从供应商上海百子王贸易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进的货,共购进12瓶,进货单价为21元,销售单价为35元,当事人自购进后至2015年7月5日共销售10瓶,该食品在2015年7月6日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于2015年7月6日销售了2瓶,违法经营获取的利润为28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上述食品的税票,不能提供相关纳税情况证明,故认定其违法所得为28元,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