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00009号
案件名称:曹兰芳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曹兰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厢红旗(照相馆)2幢的北京万宏康商贸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曹兰芳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23日从事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有:德芙巧克力12件(43g/件),标价8元/件、绿箭口香糖3瓶(64g/瓶),标价12.8元/瓶、可口可乐24瓶(600ml/瓶),标价3.5元/瓶。该单位未建立台账及营业收入记录,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10.3元,违法所得160元,未留发票及收据。未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