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4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和永康药房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和永康药房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604066477
法定代表人:周志玲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12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5号楼1层南数第2间北京金和永康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经2015年2月16日调查核实,北京金和永康药房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2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零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小货架1个,中宁枸杞(100g/袋)3袋,中宁枸杞(250g/袋)2袋,长白山北五味子(120g/瓶)2瓶。经调查,现场发现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01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0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