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290049号
案件名称:朱雪生(北京鑫润万家超市)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雪生(北京鑫润万家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10时00分至11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智学苑16号楼一层商业北京鑫润万家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2015年5月26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o. GL15050601-21)显示被抽检的蜀溢香老坛泡笋尖(野山椒味)亚硫酸盐检测值为0.18g/Kg,国家标准为≤0.1g/Kg,判定:亚硫酸盐不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2011,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从北京红山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蜀溢香老坛泡笋尖(野山椒味)一批次,数量共50袋,采购单价3元/袋,销售单价3.5元/袋,不合格蜀溢香老坛泡笋尖(野山椒味)已经销10袋,剩余40袋已于6月17日全部退货,退货凭证已提交。销售的蜀溢香老坛泡笋尖(野山椒味)违法所得共计5元,货值金额共计35元,销售期间未缴税。当事人自述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