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5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盛锋艺商贸中心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锋艺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052996-6
法定代表人:库朝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05日上午,前门食药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鲜鱼口街103号的北京盛锋艺商贸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你单位内右侧标有“御食园专卖”和“北京特产茯苓饼”的两个货柜上正在售卖的艾窝窝230g×3盒,瓜子酥160g×1盒,绿豆味糕230克×1盒,京城八绝300g×1盒,精品酥组合240克×1盒,板栗味糕230g×2盒,百味糕300g×7盒,共计16盒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均印有两个不同的生产日期,现场已进行查封扣押。现场检查你单位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P1101011310075463,许可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有效期限: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9月18日,从北京新发地万丰吉副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商品,你店原店长擅自将部分临近过期食品重新喷上了新的生产日期进行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