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69号
案件名称:刘金玲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金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玲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29日、2015年8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牛后腿肉(生产日期:2015.7.28,标称生产单位:星月肉类加工厂/河北省定兴县三街)、牛后腿(生产日期:2015.8.5,标称生产单位:河北省定兴县三街星月肉类加工厂/河北省定兴县)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11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CMRCSYSb12015FT369 CMRCSYSb12015FT378),所检项目中水分含量实测值为78.5和78,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的上限(水分标准值≤77)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15年7月28日当事人从定兴县三街星月肉类加工厂以4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牛后腿肉100公斤,以46元/公斤的价格在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牛羊肉区销售,2015年7月29日全部售完,无库存,取得经营额4600元,2015年8月5日,从定兴县三街星月肉类加工厂以4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牛后腿100公斤,以47元/公斤的价格在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牛羊肉区销售,2015年8月6日全部售完,无库存,取得经营额4700元,销售中当事人无用于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经营上述牛后腿肉的货值金额为9300元,获得违法所得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