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当罚【2015】300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鑫海韵通商业大楼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