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6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后沙峪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后沙峪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后沙峪店经营的恒康食品牌蜂蜜核桃仁(由宁波恒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5.01.18、125克/袋、保质期:12个月)和逗客牌豆里丸(其他豆制品 香辣味)(由重庆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14-12-6、散装、保质期:常温下270天)进行抽样送检,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020-RLSP155077”的《检验报告》(“蜂蜜核桃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020-RLSP155080”的《检验报告》(豆里丸)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所检项目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9日以13.31元/袋购进宁波恒康食品有限公司2015.01.18生产的恒康食品牌蜂蜜核桃仁12袋,销售单价21.9元/袋,该批次产品于2015年8月10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62.8元,获利103.08元;于2015年2月14日从北京安泰利达技贸有限公司以单价16.5元/斤购进5斤重庆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逗客牌豆里丸(其他豆制品 香辣味),生产日期为2014-12-6,售价19.8元/斤,截止到2015年7月26日该产品撤柜,共销售2.9斤,剩余的2.1斤退货,货值金额99元,获利9.57元。当事人经营上述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361.8元,违法所得112.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