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4〕117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14号一层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分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6瓶内蒙古康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090422、规格500ml的52℅VOL”冬虫夏草”营养型白酒。在其经营的每瓶酒内都发现有1个冬虫夏草,涉嫌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场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第07-02号的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4)07-2号物品清单,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就地封存。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2010版《中国药典》冬虫夏草是中药材;另据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冬虫夏草不属于食品。当事人由于人员调整问题,2014年8月以前的酒类台账无法取得,购进“冬虫夏草”营养型白酒8瓶,单价120元,合计960元;截止2014年8月8日,出售“冬虫夏草”营养型白酒2瓶,单价260元,合计52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280元,食品货值金额2080元。当事人从事“冬虫夏草”营养型白酒经营活动,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