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4014号
案件名称:北京稻香村丰台南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宋秀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秀菊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1月9日,以35.2元/公斤的价格,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15年11月8日、保质期为3天的鸡泥肠2.72公斤;以22元/斤的价格(即44元/公斤)在该公司柜台内销售,至201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鸡泥肠已过保质期且尚未销售。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鸡泥肠的货值金额为119.68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第10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