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20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443498-7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02日从山东枣花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购入琥珀桃仁(商标:御园枣花香;规格:108克/袋;生产厂商:山东枣花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10月1日),共60袋,进货价格为9.8元/袋;2014年8月2日从北京华浦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购入玉带豆(商标:腾飞荣达;规格:150克/袋;生产厂商: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7月30日),共60袋,进货价格为1.8元/袋;2015年2月6日从北京华浦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购入日本豆(商标:腾飞荣达;规格:168克/袋;生产厂商:天津市腾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2月3日),共90袋,进货价格为2元/袋. 2015年03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对当事人销售的21样食品抽样检验,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其中当事人销售的琥珀桃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 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玉带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酸价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日本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琥珀桃仁、玉带豆、日本豆购进后,分别以18.6元/袋、6.9元/袋、6元/袋的价格在2015年5月20日前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70元,获违法所得119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