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20004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顺物美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6493477-7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01月07日从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入的蜂蜜核桃仁(商标:果园老农;规格:180克/袋;生产厂商: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12月9日),共购入90袋,进货价格为23.8元/袋. 2015年2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对当事人销售的10样食品抽样检验,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其中当事人销售的蜂蜜核桃仁的检测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19300-2003标准,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231500000968”。 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蜂蜜核桃仁,购进后,以价格为34.50元/袋在2015年4月7日前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105元,获违法所得96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