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62 号
案件名称:潘德忠(北京景京一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潘德忠(北京景京一佳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潘德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南新大街19号潘德忠经营的北京景京一佳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 “天赐园”金银花菊花秋梨膏和“天赐园”川贻贝枇杷秋梨膏已过期(生产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1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为:金银花菊花秋梨膏7瓶、川贻贝枇杷秋梨膏1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