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7180-X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举报人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销售的“新家园猴头馍750g”,其外包装上标有“无蔗糖”字样,但未标明蔗糖的具体含量。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新家园猴头馍750g”,其外包装上标有“无蔗糖”字样,但未标明蔗糖的具体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强制性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又查,当事人的销售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新家园猴头馍750g”,当事人在2014年09月26日购进的7盒 “新家园猴头馍750g”,外包装均标有“无蔗糖”字样,但未标明蔗糖的具体含量,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3日全部销售出去。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5日以后购进的“新家园猴头馍750g”的包装已经全部进行更改,已标注蔗糖具体含量。综上,当事人共销售7盒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购进单价为110.00元/盒,销售价为129.00元/盒,货值金额为903.0元,违法所得为133.0元, 均含税,尚未纳税,已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