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 〕290059号
案件名称:莫云连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莫云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任北(行政执法证号:57040127)、张海玲(行政执法证号:57040131)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环岛西南侧清河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中心食品厅一排4号莫云连经营的甜水园高碑店豆丝(豆制品)进行抽检,于当日送达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15年9月21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No.GL15090704-01)苯甲酸检测结果为0.72g/kg,国家标准不得检出,抽检的甜水园高碑店豆丝(豆制品)不符合GB2760-2014,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2015年9月7日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为莫云连配送甜水园高碑店豆丝(豆制品)10公斤用于销售,截止立案时已全部销售。配送的甜水园高碑店豆丝(豆制品)价格为4.8元/公斤,当事人自述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销售期间未缴税,违法所得为12元,货值金额为60元。当事人自述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从事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