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30007号
案件名称:熊杰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熊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熊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9月1日,从四川长宁县纯兵竹笋保鲜厂购进“富旺”牌罗汉笋尖20件(每件内含15袋)和“晶晶乐”牌罗汉笋尖20件(每件内含10袋)用于销售,前述食品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904-03、No.GL14102904-08))。 当事人于2014年8月5日、2014年10月5日,分别从湖南华容县治河渡镇酸圣泡菜厂购进“吴记酸圣”牌泡豇豆20件(每件内含10袋)和“吴记酸圣”牌泡青菜10件(每件内含10袋)用于销售。前述食品经检测单位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904-05、No.GL14102904-04)。当事人于2014年8月30日,从广东东莞市军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军杰”牌小米辣20件(每件内含15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检测单位判定该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02904-06)。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660元,违法所得共计1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