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820413-8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定慧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举报人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定慧桥店销售的“新家园猴头馍750g”,其外包装上标有“无蔗糖”字样,但未标明蔗糖的具体含量。我局于2015年1月12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并于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新家园猴头馍750g”,其外包装上标有“无蔗糖”字样,但未标明蔗糖的具体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强制性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又查,当事人是与北京多倍得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销售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新家园猴头馍750g”,该产品于2004年11月7日进入家乐福定慧桥店的,2014年11月18日到货11盒到2014年12月14日销售完,“新家园猴头馍750g”购进单价为103.42元/盒,销售价为138.00元/盒,货值金额为1518元,违法所得为380.38元,该食品采购价及销售价均含税但尚未纳税,已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12


